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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可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武汉医疗救助最高可领取多少钱?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19-10-15 21:09
摘要:现在还是有很多家庭无法支付高额的医药费而住不起医院,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真正的实现医疗救助解民忧。根据中央部署,为整合资源、对口管理、有效利用和监管基金,将医疗救助业务由民政部门划归医疗保障部门管理,同时将低保边缘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的认

现在还是有很多家庭无法支付高额的医药费而住不起医院,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真正的实现医疗救助解民忧。根据中央部署,为整合资源、对口管理、有效利用和监管基金,将医疗救助业务由民政部门划归医疗保障部门管理,同时将低保边缘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的认定由民政部门移交医疗保障部门审批。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紧迫,一块崭新的业务,没有经验参考,群众利益无小事,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强调不能因为机构改革影响群众的权益,没有任何理由,一定要保证工作顺利交接。

武汉市民可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武汉医疗救助最高可领取多少钱?
武汉市民可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武汉医疗救助最高可领取多少钱?

“人民利益大于天”,接到命令,我局抽调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学习民政局文件,多次到民政局医疗救助科对接学习。业务受理初审设在乡镇民政窗口,不属我局下设机构,怎么对接?每个乡镇都跑一遍时间上来不及。民政局医疗救助科帮忙牵头建立了微信医疗救助工作交流群,把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在群里及时公布和交流,解决了受理与审核的对接问题。

医疗救助是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一环,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9月20日,市医疗保障局召开了全市医疗救助培训会议,对“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救助原则、医疗机构、结算程序、部门职责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同步结算工作夯实了基础。

武汉市提高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方案明确

▶从今年8月起,重点救助对象(含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从70%提高至80%,年度救助封顶线从5万元提高至7万元;

▶低收入困难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从60%提高至70%,年度救助封顶线从2万元提高至4万元;

▶取消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限制,对其申报前12个月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直接给予救助,住院救助比例从50%提高至60%,年度救助封顶线从1万元提高至3万元。

据悉,武汉市将全面开展“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完成医疗救助结算系统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对接,全市3000多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服务。重点救助对象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由民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结算。

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介绍,2005年11月武汉市出台《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主要分为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当时是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文件,为了加大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力度,今年我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首个《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医疗救助,包括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3种方式。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可以申请门诊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

2005年的医疗救助办法主要是低保户,新的医疗救助《办法》覆盖对象,由以前的单一针对低保对象,扩大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对象等五类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低收入困难对象,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5周岁)、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指2016—2020年间市扶贫办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主要指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收入的2倍,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这五类救助对象涵盖了目前所有困难群众。”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说。

二、医疗救助病种全覆盖

2005年的医疗救助只限6种大病,2013年扩大到21类大病。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21类重特大疾病的病种限制,与全市大病保险并轨,取消病种限制,将所有病种均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医疗救助病种全覆盖。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透析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的自付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其他重症(慢性)疾病的自付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的自付合规部分,救助办法规定:

一般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有一般疾病而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6万元(含门诊救助金额);对低收入困难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含门诊救助金额)。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而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含门诊救助金额);对低收入困难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含门诊救助金额);对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当其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时,对超出1.5倍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对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参照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标准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新《办法》规定,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的,认定为重特大疾病;未达到的认定为一般疾病。对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但属于危急重症且必须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因治疗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且不属于危急重症,又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出具医保分割单,对其因治疗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视作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按照个人负担费用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重点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应当免收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并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30%的优惠,对其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10%的优惠。

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收其门诊挂号费、床位费。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对象,因发生急重危伤病且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符合疾病应急救助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

对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捐助、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三、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困难群众在出院结算时即可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按照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救助金额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困难群众只需要交清扣除医疗救助金额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需要再多跑路去申请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介绍,医疗救助包括医中即时结算救助、医后救助等2种救助程序。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以申请医中即时结算救助。救助对象可以凭身份证、社会救助证(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向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出院结算时只需结清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

救助对象在未设置即时结算窗口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可按照办理医后程序救助:首先是申请,治疗终结后,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者其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向其居住满1年以上的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填写《武汉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其次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随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新《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跨年度申请医后救助的,应当在次年3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医疗救助金额按照医疗机构结算时间计入其当年救助金额。

市民如何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以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或者减免医疗费用等方式,对承担医疗费用过重的困难居民开展的资助。例如:低保户张先生患有高血压。以前 享受到的一般疾病救助,一年最高额度为6000元。新办法实施后,如果他因高血压多次住院,每次要花1万元,6000元医保报销 剩余4000元按照70%的标准享受医疗救助2800元。这一年,他总共最高可享受到26000元的医疗救助。如果他病情加重,每次住院是4万元,超过大病保险12000元门槛后,除了享受医保、大病保险 还可享受享受医疗救助 (最高5万元的救助)

四、市民还有哪些医疗保障

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

大病保险:2013年,武汉市在基本医保基础上,率先推行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新农合: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16年,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与赔付比例有所调整。

工会大病救助: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累计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已纳入工会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对每户困难职工家庭的医疗救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支出部分,每年累计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职工医保:现行武汉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等级而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

按照边摸索、边推进、边改善、边扩大的工作思路,经过街道(镇)办事处相关经办单位受理、初审,社区及镇街道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资料核查、走访邻里、社区评议小组评议,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层层把关,在两个月的过渡期内终于完成顺利交接,没有因为机构改革,耽误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截至目前,已受理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38份,审批通过29份,不通过9份;苯丙酮尿酸症特殊食品5人次,救助金额2.77万元,极大方便了救助对象,使“个人负担过重”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时,加强对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低保户挂床住院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医疗情况真实及医疗救助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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