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的产假是128天
根据《湖北省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为128天。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简单来说就是:
1、基本产假:98天+30天=128天
2016年1月14日消息: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2、难产产假:128+30=128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产假:15~30天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产假:42天
5、生育多胞胎产假:基本产假128天+每多一胎婴儿数增15天
湖北武汉产假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所在公司人事部门
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湖北武汉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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