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需提供: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供: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需提供: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实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实不明的证明;死亡一方父母放弃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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