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市京山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10月25日向()通报称,该县破获一起购买、持有、使用假币案,嫌疑人贺某因2年前通过网络购买5000元面值的小额假币受到立案追诉。 办案民警王世波介绍,9月上旬,京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上级部门转办线索:安徽宿州警方破获一起伪造、贩卖假币案件,部分假币流向涉及京山地区。经侦大队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通过双方交易QQ号码锁定涉案嫌疑人贺某(男,30岁,京山县钱场镇某村人),经多方规劝,嫌疑人贺某于近日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贺某通过网络购买的小额假币。 警方介绍,现已查明,2015年6月初,贺某通过QQ群结识专门制售假币的安徽宿州人徐某,两人在QQ上商谈好购买假币的面额、数量及价格后,2015年6月8日,徐某通过圆通快递发给贺某500张10元面额的假币,约定货到付款价格为1000元。但贺某收到假币后,发现假币制作工艺非常粗糙,很容易被识别出来。徐某另外发给贺某部分5元、10元、20元面额的假币“样品”。即使是小额面值,贺某试图使用假币时屡屡被识破,随后销毁了大部分假币,警方从其租住地搜查出余下的600余元小面值假币。 办案民警王世波介绍,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来确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到本案而言,嫌疑人贺某涉嫌购买、持有、使用假币罪,,面额达到5000元以上,虽然案发时间已过两年,但依法应予以立案追诉,鉴于其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世波介绍,贺某目前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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