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襄阳且调出襄阳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宣布没收个人财产的 (八)非襄阳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办营业网点及下设办事处、管理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以及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一)离休、退休; (二)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宣布没收个人财产;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六)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无房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 (四)职工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第八条 符合上述规定提取条件的具体含义: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用于自住且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普通住房,不拥有产权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 1、购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夫妻双方在工作居住地以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房(增购面积部分)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本地居民按《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中修、小修、装修、装饰等情形不在提取范围之内。 (二)职工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是指职工或其直系血亲(父母或子女)身患重大疾病,应出具其病情证明书予以证明。 (三)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是指职工调出本市并在外地就业,其住房公积金应转入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账户。 (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应转入集中封存户暂停缴存或自由职业者户继续缴存。职工在封存期内重新就业的,其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新单位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依照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直系血亲(父母或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 依照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每满2年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或累计逾期次数达到15期以上(含15期)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和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可再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商品房的,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二年之内;购经济适用房的,凭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和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二年之内;购二手房的,凭《二手房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契税发票二年之内;建造和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二年之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且二年内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二条 提取额度的规定。 (一)依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度按如下标准核定: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首套住房时提取额度不超过已付房款的总额; 2、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和已付房款总额; 3、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时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依照第七条第(二)款及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每满2年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年内的还款本息,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少于剩余贷款本金的十五分之一。 第十三条 依照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每年凭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在承租期内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房管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的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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